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18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173712000
名        称 关于对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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