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3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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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8655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马晟:
经查,你本人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11日担任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监事。2021年9月28日,你父亲马真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入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03元,成交金额14,418元;2021年9月29日,卖出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30元,成交金额14,580元。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2年10月14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