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3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3865580000
名        称 关于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马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马晟:

经查,你本人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11日担任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监事。2021年9月28日,你父亲马真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入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03元,成交金额14,418元;2021年9月29日,卖出金利华电股票600股,成交价格24.30元,成交金额14,580元。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2年10月14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29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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