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7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733266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国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1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国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国桢:

经查,你作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董事长,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成交均价21.24元/股,成交金额189,036元,2026年3月26日,华峰铝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构成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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