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8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872140000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39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9525)在为某公司2023年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发行前提交备案的《期后事项说明》履行内核程序,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内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编制要求,未对个别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对发行人的受限资产等进行的核查验证不够充分,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未标明页码,未由律所指派的律师签名,未加盖律所公章,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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