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0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37708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2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74354L)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2020年3月发行20宝龙02产品。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该产品的3000万元资金,最终来源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21号)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截至2018年12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年末增加93.7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7.36%。你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深证上〔2016〕941号)、《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上证发〔2016〕79号)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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