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06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770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21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74354L)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2020年3月发行20宝龙02产品。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该产品的3000万元资金,最终来源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21号)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截至2018年12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年末增加93.77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7.36%。你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深证上〔2016〕941号)、《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上证发〔2016〕79号)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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