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41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769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蔡金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21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蔡金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金娜:
经查,你作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你的配偶陈敏武于2022年1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2022年1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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