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8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115380000
名        称 关于对段智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1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段智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段智瑞

经查,截至2023年4月20日,你作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或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8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与公司股东许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你与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8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其中,许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龙韵股份9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你2023年11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8%,导致你与一致行动人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减持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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