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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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9070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冯文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冯文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在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代理他人从事证券投资,并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