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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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9069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4261902Q)安排部分人员在异地开展营销活动,并委托第三方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公司在人员管理、业务管控等方面存在不足,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