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56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645440000
名        称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1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0L6XR)作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4.76%;在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期间,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0.25%,累计减少达5.01%。你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20%后,你企业于2024年1月4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责令改正行政措施。你企业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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