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75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46636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045305Y)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企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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