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76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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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4240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丛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2〕1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丛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丛林:
经查,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营管理活动与股东、关联方之间未保持独立,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在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形,不符合《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华兴证券的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2年9月15日10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