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29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07547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与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线上投资顾问业务时,未独立开展适当性管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获取客户的住址、职业、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信息,相关信息系统运行不处于公司自身控制范围,未能本地保存客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记录等资料。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你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