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14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1422240000
名        称 关于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        号 沪证监许可〔2023〕2号 主  题  词

关于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收悉。根《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开业筹备工作。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四、你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自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换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我局将对你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相关情形的,可作出不予延续你公司本项业务许可证的决定,你公司将不得继续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五、你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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