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11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3499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家霖、周婷: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公司部分中药饮片业务用总额法确认依据不足,对2025年第三季度该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将2025年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7,902.10万元。公司2025年三季报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岳家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婷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5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