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8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412680000
名        称 关于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王锋、孙松涛:

2021年6月10日,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拟建设铜川年产1520万套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和50万套翻新胎项目。2025年10月,前述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王锋作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孙松涛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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