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0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4059280000
名        称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艳美、刘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艳美、刘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赵艳美、刘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项目组部分成员独立性声明未签署或签署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始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一是未确定母公司及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二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存货与仓储循环等穿行测试底稿中缺少相应的审计证据资料,销售与收款循环未识别部分关键控制节点,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循环部分节点控制频率的设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就收入在恰当期间入账等控制测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合理确定抽样总体来源,未充分关注采购订单申购数量、入库数量与记账数量存在差异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

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审计方面

一是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被函单位异常用印、在回函“相符”和“不符”处均盖章等异常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存货审计方面

一是出入库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成本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充分关注存货数量、计价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七、固定资产审计方面

一是在建工程转固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折旧计提异常情况。三是未执行减值迹象判断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部分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可能存在收入跨期的异常情形。二是部分收入细节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底稿中对部分客户交易金额核查的审计证据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九、研发费用审计方面

一是未执行对研发领料、资产折旧费用的分类核查。二是未充分关注展览费、咨询费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三是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十、其他方面

一是部分审计调整未见调整依据说明。二是未对其他应收款部分负数余额进行重分类调整。三是部分科目审定数与试算平衡表数据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相关审计业务管理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