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0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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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8861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收购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股权事项中,个别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没有登记、签字,收购欣源股份股权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登记不准确,个别讨论会登记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不一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登记的审计人员信息知情时间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