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95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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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07219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金色童年股份有限公司及吴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金色童年股份有限公司及吴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金色童年股份有限公司,吴炜:
2023年6月,你公司因加盟续约费等事项会计处理不谨慎,追溯更正了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其中净利润由-244.8万元调整为-586.9万元,调减342.1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139.8%;2021年期末净资产由295.3万元调整为-417.8万元,调减713.1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绝对值的241.5%,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幅度较大,你公司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吴炜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