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7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514687000
名        称 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独立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所执行的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健康)、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了检查。经查,你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按照合伙协议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管委会会议,也未对会议签到、决议及表决情况进行记录;未在制度层面明确合伙人利润分配标准和流程,未在总所层面对合伙人进行统一利润分配;对合伙人、员工考核评价无支持性文件,考核评价结果不直接影响合伙人、员工利润分配、薪酬及晋升等。

    2.部分合伙人、员工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担任股东或高管;未建立有效的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在外任职及对外投资申报管理系统等;未按照员工考核制度在执业项目层面对员工进行评价。

    3.未在制度层面明确向分所拨付预算经费的标准,未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度对分所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未对分所银行账户开立、注销、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未在全所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财务核算软件;个别分所存在为其他单位承担办公楼物业管理费、安保费、水电费等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项目业务承接评价日期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项目实际执业日期;个别项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间晚于业务承接时间

    2.部分项目业务承接与报告出具时业务分类不一致,业务分类变更无审批记录未根据项目具体风险情况进一步划分风险类别并采取差异化质量管理措施。

    3.部分项目合伙人互相担任项目质控复核人员;个别分所未设置专职质控人员;部分专职质控人员存在同时执行年审业务的情况;未按照质控管理制度统一确定除上市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外的其他A类业务质控复核人员。

    4.部分项目缺少实质性质控复核意见,未对项目重大问题、重大判断、重大变动等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5.未针对监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抽查、问责、评价与考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业务质量管理第八十六条、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项目签字合伙人轮换后立即或短期内担任项目质控复核人员。

    2.个别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年审期间购买所审计客户股票;个别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主要近亲属,在年审期间购买该审计客户股票;部分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在执业及报告期间买卖本所执业项目股票;针对员工买卖股票事项,无制度化、常态化核查控制手段。

    3.个别项目签字会计师在离职后短期内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财务负责人。

    4.个别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字时间晚于审计工作开展时间部分项目组成员及质控人员未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09年)》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长江健康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行业状况信息不准确。二是未对部分控制节点执行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部分控制测试未见相关支持性证据;未对部分控制测试异常事项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三是部分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货币资金

    一是未对部分零余额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二是部分监盘信息记录不完整;部分监盘日期与盘点日期不一致。三是部分截止测试未抽取期后样本。四是部分大额现金收支核查样本选取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营业收入

    一是未获取部分客户签收单据等相关审计证据;未对部分销售退回情况执行核查程序;未对部分经营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对分析。二是未对部分销售出库调整单为负数,营业收入、毛利率异常波动等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

    一是未对长期未收回保证金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未对部分回函不符、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充分关注部分客户或供应商业务规模、异常变动等情况。三是未对部分公司异常资金往来、异常应收票据背书、异常交易等事项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四是部分票据监盘信息记录不完整。五是未获取部分公司大额采购业务合同、入库单、运输凭证等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一是未对部分新增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部分监盘程序底稿及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二是部分截止测试未抽取期后样本、未执行存货出库记录至明细账的核对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部分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成本、存货结存为负数、合同评审日期晚于签订日期、不同底稿记录不一致等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研发费用

    一是未对部分大额公共费用、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二是未获取部分委外研发项目开发进度等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一是未获取个别公司盈利预测,未充分分析相关公司在近两年连续亏损的情况下能否产生足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考虑审计调整、非公益性对外捐赠事项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应付职工薪酬、短期借款

    一是未充分关注部分公司工资与社保费用反向变动的情况。二是未关注部分公司将期限超过12个月的借款列报为短期借款的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一是未对部分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二是部分公司推广费核查比例较低,未对推广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推广服务商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龙泉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龙泉股份2020年至2022年业绩波动较大,你所未充分说明以当年净利润绝对值为基准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对部分控制节点执行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二是部分样本选取不合理或样本量不足。三是底稿中未见识别出的控制偏差、非常规交易对应测试样本及相关审计证据。四是未关注控制测试异常事项,认定相关控制测试有效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

    一是未对部分公司执行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部分库存现金盘亏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二是部分公司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部分公司截止测试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样本。三是未对部分公司大额资金流水执行从对账单到日记账的核查程序。四是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五是未对部分公司货币资金大幅变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营业收入

    一是未对部分公司毛利率大幅变动情况、不同客户毛利率情况以及主要客户工商信息等进行充分核查。二是未对部分公司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程序;部分公司测试样本签收凭证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部分公司截止测试样本量不足。三是未对部分公司销售合同、大额销售退回事项进行核查;未对部分公司执行从记账凭证至合同、发票、出库单的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3.营业成本

    未对部分公司营业成本本期及各月变动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说明;未编制部分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第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一是未对个别公司市场推广服务商异常情况及管理费用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二是部分公司财务费用截止测试期后样本量较少;未对个别公司利息收入执行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第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往来款项

    一是未对部分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未对部分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替代程序;部分询证函替代程序未获取相应审计证据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完整。二是未对部分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变动较大情况,账龄超1年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及分析说明。三是底稿中未见将预付账款调整至管理费用等科目的相关审计证据,也未考虑调整事项对增值税的影响。四是未对部分公司应付账款、大额客户合同负债执行期后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第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是部分监盘人员非项目组成员,也未签署独立性声明;部分公司无盘点报告、监盘总结等相关审计证据;部分公司盘点表、盘点计划等资料信息不完整或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未对盘点日实存数量与资产负债表日账面数量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三是未对部分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制造费用执行截止测试程序。四是未对部分公司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固定资产所有权属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7.长期股权投资、商誉

    一是底稿中关于对子公司出资方式的相关记录前后不一致;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等相关审计证据。二是未编制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审计工作底稿;未对2022年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充分分析复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长期待摊费用

    未对母公司将龙泉科技大厦装修费按照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子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对公司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基础高于评估机构预测分析报告确定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限额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0.应付职工薪酬

    一是不同底稿之间应付职工薪酬计提金额不一致。二是未对部分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期后付款情况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1.应交税费

    一是未对部分公司本期增值税税额、所得税费用等进行测算。二是未获取部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等审计证据;未关注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期末余额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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