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67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522280000
名        称 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6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62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基金产品准入的标准;二是未对引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211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114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