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67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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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75222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6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62号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基金产品准入的标准;二是未对引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