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6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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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78676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6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63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滨州分行、日照分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及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