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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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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67

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

    经查20153月,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与梁雯雯、梁雨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拟将其持有的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数控)股份1650万股转让给梁雯雯、梁雨豪。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作为持有法因数控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梁雯雯、梁雨豪作为受让方,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你们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和公告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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