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37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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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387436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4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8号
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
你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7月中际旭创向刘圣等27名交易对手方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其持有的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中,承诺“合计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中未质押部分所占股份比例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60个月内的任何时候至少较刘圣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合计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所占股份比例高出5%”。但你们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持有的中际旭创未质押部分股份比例与刘圣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占比差额低于5%,违反了前期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