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34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79675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        号 〔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20222

    

   

    当事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杨锡刚,男,19676月出生,系东方海洋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李祥波,男,197712月出生,系东方海洋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王昆梁,男,198610月出生,系东方海洋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运出具的东方海洋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东方海洋《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30,300万元、91,110万元,占东方海洋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53%31.86%。《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运作为东方海洋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合计确认业务收入943,396.2元。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杨锡刚、李祥波,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杨锡刚、王昆梁。

二、中天运在对东方海洋2016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审计中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未执行

中天运收到青岛银行烟台分行2017116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索引号:F1-2-7-41)中“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项下显示2016年度有一笔金额为4,4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东方海洋。东方海洋对该笔业务未进行账务处理。中天运在东方海洋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关注到该事项,导致其未发现东方海洋2016年度与关联方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也未发现东方海洋《2016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运在东方海洋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东方海洋在民生银行开立的69××××06账户和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恒丰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的余额为零、余额较小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说明对相关银行账户不实施函证的理由,导致其未发现东方海洋2017年与关联方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且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形,也未发现东方海洋《2017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运在上述审计程序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函证程序的结果实施恰当评价,未对相关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审计计划中的部分审计程序未履行,部分审计事项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中天运2016年、2017年具体审计计划中,“针对认定层次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及拟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均包含“关联方占用资金:获取全年度银行对账单,与账面核对,关注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大额资金款项,是否为关联方短期占用未入账”。中天运仅获取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对东方海洋银行账户对账单和明细账的核对程序未执行到位,导致其未发现东方海洋2016年、2017年与关联方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且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形。

中天运在东方海洋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东方海洋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沣海珍品)银行存款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目标包括“应当记录的货币资金均已记录”,该目标用于验证财务报表认定的完整性。中天运在对东方海洋相关银行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得沣海珍品银行账户开立清单,未发现得沣海珍品开立的工商银行莱山支行16××××64账户信息,未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导致其未发现得沣海珍品未对该银行账户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发现得沣海珍品2016年通过该账户与关联方之间的多笔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东方海洋2017年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取得一笔8,000万元借款,对该笔借款未进行账务处理。中天运在东方海洋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东方海洋《企业信用报告》中发现了该笔借款信息但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该笔借款的账务处理作出恰当判断,导致其未发现东方海洋《2017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运在上述审计程序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收费凭据及发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天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行为。中天运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锡刚、李祥波,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锡刚、王昆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

二、对杨锡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元罚款;

三、对李祥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四、对王昆梁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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