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540 | 分 类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70363968100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张波,男,1991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徐唯麟,男,1991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波、徐唯麟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波、徐唯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进驻贵人鸟进行2022年度审计工作。
2023年4月14日,大信所完成现场审计,电话告知贵人鸟董事会秘书苏某强,大信所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苏某强随即向贵人鸟董事长李某华作了汇报,并将相关情况告诉证券事务代表邱某宏,要求其尽快完成年报编制工作。当天,李某华、财务总监周某凤、苏某强前往北京,与大信所沟通相关情况。
2023年4月17日,大信所与李某华、苏某强沟通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
2023年4月26日,大信所正式向贵人鸟提交用印后的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说明。同日,贵人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议案。
2023年4月27日,贵人鸟正式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年报审计机构用印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停牌公告。贵人鸟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
二、张波和徐唯麟使用“徐唯麟”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贵人鸟”情况
(一)张波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张波系贵人鸟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参与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据张波称,2023年4月24日前一二天,在和邱某宏一起沟通编制年报事宜时,得知大信所“可能会对公司出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出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4月24日,周某凤将未定稿的“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波,要求张波补充相关资料。据此,张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波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4日。
(二)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180XXX464和深圳股东账户017XXXX063。“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22年3月24日至11月8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164,200股,成交金额606,463元;2023年4月25日全部清仓卖出,卖出金额507,378元。经计算,账户避损金额232,893.54元。
(三)账户控制情况
张波、徐唯麟是大学同学,二人关系密切,经常保持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徐唯麟”证券账户由张波和徐唯麟共同控制使用,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徐唯麟和张波二人,2023年4月25日清仓卖出“贵人鸟”,由张波和徐唯麟商议决策,并由徐唯麟通过本人手机下单卖出。
(四)账户交易特征
“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持续买入“贵人鸟”,期间没有卖出,2023年4月25日清仓卖出所持有的全部“贵人鸟”。4月27日,贵人鸟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停牌公告。“徐唯麟”证券账户持股时间较长,持续买入“贵人鸟”未卖出,此次卖出时间临近公司公告时间,交易时间敏感,交易意愿强烈,交易习惯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波、徐唯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波和徐唯麟共同违法所得232,893.5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