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7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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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77678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纪先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纪先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5号
纪先尚:
经查,你担任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股份”或“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的儿子纪星宇于2022年8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700股,交易金额22,022元;2022年8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700股,交易金额25,956元;2022年8月19日,又买入公司股票700股,交易金额25,396元。
你儿子纪星宇将持有的国恩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