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71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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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青岛城业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孙有刚、陈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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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城业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孙有刚、陈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4号

青岛城业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孙有刚、陈海峰:

经查,平邑县东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劳务”)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有刚控制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你公司向东辉劳务支付了超过劳务供应量的资金,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2年5月末,相关资金已通过抵减与东辉劳务结算款的方式扣回,资金占用问题清理完毕。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资金占用的单日最高占用余额和清理日期的披露不准确,公司后期进行了补充披露和更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孙有刚,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海峰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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