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57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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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66567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涛: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