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766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局 发文日期 1714950153000
名        称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

经查,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兼职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营业部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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