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86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294229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在为宁波象港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不准确,未注意到《募集说明书》中存在的援引法律条文错误、律师事务所住所名称错误及签字律师姓名错误等情形,对《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存在错误,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是《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与工作底稿存在矛盾,且存在援引已经废止规章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将其他项目资料或与本项目无关资料归入底稿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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