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0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658720000
名        称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舟、朱云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公司向客户发函的联系方式与供应商回函的联系方式存在信息重合的情况,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上述异常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其他异常迹象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存在合同对手方业务联系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你们在执行相关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时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舟、朱云雷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措施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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