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0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032200000
名        称 关于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及对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及对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

经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对部分贸易业务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式,导致宁波能源2022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错报金额为94,993.45万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21%,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马奕飞、总经理兼副董事长诸南虎、副总经理兼能源实业董事长张俊俊、财务总监夏雪玲、董事会秘书沈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分别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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