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6202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内蒙古局 发文日期 1631206560000
名        称 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

经查,2021528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所持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1,346,351,467股(占当时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16%)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3年,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所述临时披露范畴。但亿利集团于2021531日知悉此事后,未能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被冻结股份解冻后才要求上市公司于2021619日公告该事项。亿利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尹成国作为亿利集团总裁、亿利洁能董事,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未能及时督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份解冻后再作披露;侯菁慧作为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亦未能及时组织临时信息披露工作。尹成国、侯菁慧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对亿利洁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亿利集团、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亿利集团及亿利洁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亿利集团应于92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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