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04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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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吉证监决〔2021〕3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3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3月12日,你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你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负债账务处理情况及2020年年报更正情况,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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