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三):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欠缺被处罚

日期:2023-10-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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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某证券公司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述违规问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该证券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本案例中,个别投资者未进行风险测评、个别风险测评结果明显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反映出该证券公司分公司适当性管理存在欠缺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案例启示

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证券公司常常因为投资者缺乏一定的理财知识、追求高收益但又无法承受随之而来的高风险等原因,与投资者发生各类纠纷。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在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之前,证券公司应该按照规定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财力及各项因素,将适当风险的产品精确推介给适当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真正实现理财市场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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