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39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44007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2〕2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工作人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是对业务推广环节的留痕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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