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3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775626000
名        称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2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承诺

2016年你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你公司与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承诺置入的江苏院项目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神雾集团进行业绩补偿。根据你公司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截至目前,神雾集团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董事会未积极履行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的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存在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部分董事会投票和股东大会议案不规范、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督促神雾集团履行业绩承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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