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3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774930000
名        称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浪平、刘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 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浪平、刘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浪平、刘松:

    经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奇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000万元至-135,000万元。2022年4月26日,*ST奇信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46,820.58万元至-209,432.25万元,同时新增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8,651.36万元至-20,055.96万元。20224月30 日,*ST 奇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74,786.41万元,经审计净资产为-23,229.98 万元。*ST奇信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浪平、时任财务总监刘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ST奇信及张浪平、刘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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