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1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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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6924309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关键岗位制衡与内控机制失效、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对投资者账户异常交易核查及留痕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营销激励与开户数直接挂钩的问题。此外,你分公司对下属各营业部管理缺失,各营业部均不同程度存在经营、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及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你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于暂停期届满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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