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18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02671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长沙福森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长沙福森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福森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将所管理的“福森海双轮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由第三方个人进行交易决策和下单交易,产品基金经理未实际参与基金操作,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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