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31218000
名        称 关于对吴立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立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立宇:  

   经查,你担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石油”)期间配偶封梦秋于 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分别为30,700股和25,3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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