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28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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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绝味食品、戴文军、彭刚毅、彭才刚、王志华、王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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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绝味食品、戴文军、彭刚毅、彭才刚、王志华、王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戴文军、彭刚毅、王志华、王震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转让协议。2021年6月29日,绝味食品全资子公司深圳网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网聚”)与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和府E轮融资投资方及相关股东方签署了《有关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截至2021年10月22日,江苏和府E轮融资之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交割条件已全部满足,相关一揽子交易的第一阶段交易已全部交割完成。本次交割完成后,深圳网聚持有江苏和府股权由23.08%变为16.92%此股权投资转让最终确认收入2800美元,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1.14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21%。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在签署协议时未及时披露,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直至第一阶段交易全部交割完成后,才于2021年10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2.未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湖南肆壹伍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肆壹伍”)绝味食品全资子公司深圳网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网聚”)参与投资公司,持股比例65.35%。2019年9月,公司董事陈更儿子陈轩以2000万元投资湖南肆壹伍,持股比例为4.4%,与绝味食品构成共同投资湖南肆壹伍,应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但公司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19年8月,公司董事王震国委托彭某持有湖南良师胜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良师胜友”)的合伙股份,再通过良师胜友认购湖南肆壹伍基金份额方式,对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幺麻子”)实施间接投资195万元。王震国投资幺麻子与绝味食品构成共同投资行为,应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但公司未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021年3月9日,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馨香”)、上海甘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甘香”)受让公司供应商沙彩云农副食品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彩云”)原股东85%股权,其中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上海甘香受让股权比例分别为15.5%、20%、17%2021年9月25日绝味食品披露前任财务总监彭才刚担任长沙彩云监事,公司认定长沙彩云为关联方。2021年3月9日长沙彩云股权转让完成后,绝味食品与长沙彩云存在以下密切关系:绝味食品子公司深圳网聚及绝味食品董事、监事等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长沙彩云股份。其中,深圳网聚持有湖南肆壹伍股份比例为65.35%绝味食品董事陈更儿子陈某持有湖南肆壹伍股份比例4.4%,绝味食品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妻子吴某持有上海馨香股份比例15%绝味食品董事王震国妻子谢、董事蒋兴洲妻子黄、监事彭浩弟弟分别有上海甘香股份比例52.94%、5.88%、17.65%。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长沙彩云应被认定为绝味食品关联方。2021年3月9日2021年9月25日期间,公司未将长沙彩云认定为关联方,未将与长沙彩云之间发生的8520.53万元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4.经营性占用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公司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合计2,107.07万元未存入公司账户,构成经营性占用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戴文军、原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对上述第1项至第4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王志华对上述第1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王震国对上述第2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原财务总监彭才刚对上述第4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绝味食品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戴文军、原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原财务总监彭才刚、财务总监王志华、董事王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升合规意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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