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40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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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019461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吴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吴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康林:
经查,你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全”)股票25,000股,累计减持金额366,750元。你作为道道全副总经理,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