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0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194618000
名        称 关于对吴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康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康林

    经查,202212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全”)股票25,000股,累计减持金额366,750你作为道道全副总经理,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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