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140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南局 发文日期 1628786760000
名        称 关于对汉森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汉森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令安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转账的形式,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账外代垫销售费用。经核查,上述代垫费用事项对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净利润影响数合计为15,641,885.9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说明,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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