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35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3870565000
名        称 关于开展2022年湖南辖区私募投资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2022年湖南辖区私募投资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为加强湖南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私募基金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6月10日。

二、自查范围

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注册地在湖南省内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管理人(含注册地在湖南省,办公地在省外的管理人);注册地在湖南省外,办公地在湖南省并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管理人可参照执行。

三、自查内容

各管理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检查本机构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基协有关规定的情况。自查重点包括:管理人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是否开展量化交易、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从事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人应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由一名高管牵头组织开展自查的具体工作。

(二)各管理人应按照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要求,逐项排查经营管理各项活动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纠正。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报告(附件2),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计划、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相关意见与建议等内容;同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表(附件3)。自查中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立即向我局报告。

(三)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工作。6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底稿、自查报告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表的第一页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机构公章,将签字盖章版文件扫描(PDF格式)和电子档存于以公司全称命名的文件夹,压缩后发送至湖南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接收专用邮箱1466294867@qq.com。

下一步,我局将视情况对管理人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自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不认真自查的机构,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自查发现问题主动上报的机构,我局将酌情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女士;联系方式,0731-82183492,82190289  邮箱:1466294867@qq.com )

附件:

1.自查工作底稿

2.自查工作报告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信息表(股权类/证券类)

                              

                            湖南证监局

                            2022年5月3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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