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16481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陈振华)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陈振华)

当事人:陈振华,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振华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威帝股份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振华在威帝股份职务和持有威帝股份情况

陈振华在2023年7月7日至7月10日担任威帝股份董事。

截至2023年7月6日,陈振华持有威帝股份137,524,155股,占威帝股份总股本的24.47%。

二、陈振华限制期转让威帝股份情况

2023年7月15日,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陈振华于7月7日、7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威帝股份”合计6,640,000股,占威帝股份总股本的1.18%,成交金额2,656.56万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陈振华在限制期内转让“威帝股份”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振华作为威帝股份时任董事,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前十日内减持“威帝股份”股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振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9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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