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8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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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6525193000 | |
名 称 | 关于督促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督促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的通知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注销我辖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见附件)。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特督促前述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且尚未注销企业登记或变更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机构,及时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或变更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不得再以“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后,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