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1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554275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蒋超、蒋威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蒋超、蒋威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

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蒋超、蒋威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蒋超及其控制的唐山纪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全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天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华嘉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司拆借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7,921,774.48截至2022年6月25日,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归还。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024年1月5日,才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蒋超、董事会秘书蒋威威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蒋超、蒋威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以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改进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履职能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