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940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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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局 | 发文日期 | 16369279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张琦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琦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1号)
张琦: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东路人民营业部2021年7月6日变更负责人,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你作为营业部总经理,对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1年11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河北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11月15日